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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弱小民族代言:再论中国与联合国的创建
来源:华体会官网曼联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5-05-11 17:41:41

  摘要:在创建联合国的过程中,中国为弱小国家和民族代言,竭力维护国际公理与正义。鉴于求助国联制裁侵略失败的历史教训,中国希望采取大国一致的投票原则,并建议将侵略的定义予以明确,以便赋予战后国际组织以制裁侵略的能力。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第一阶段,中国向会议提交了中方提案,而非放弃提交,英美苏第一阶段会议的协议结果体现了中方的提案;中国对橡树园会议的实际贡献应以会议草案对中国建议的采纳情况为评估标准。在旧金山制宪会议上,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中国代表团,坚持将扶助弱小民族独立写进托管制度之内,努力为广大的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代言。

  联合国成立于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进行期间,它的创建是反法西斯盟国联合作战及筹划战后国际秩序的产物。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重要盟国,中国曾热情参加了联合国的各项筹备工作。学界认为,中国参与创建联合国与中国四强地位的确立有密切的关系,中国为联合国的成立和《联合国》的制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体制性地标志着中国跨入大国行列,影响深远”。基于相关档案,既有研究已经指出“国民政府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采取务实的方针”,确保了中国的大国地位,到旧金山会议上中国才将对联合国的主张一一提出。但在美国学术界,对于中国在联合国创建过程中的作用有不同的认识,并有刻意贬低的倾向。联合国内哪些条款体现了中国的建议?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第一阶段,中国是否向美英提交了中国方案?这样一些问题都存在进一步论证的必要,其中学界长久存在的误区亦须予以辨正。本文将基于历史的角度,梳理最新发掘的档案文献,探讨中国为广大中小国家在联合国内的权益、为托管地的独立而努力争取的历史过程。

  从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中国曾一直向国联呼吁制裁日本侵略,但国联已无可能发挥实际的制裁功能。于国联之外,中国尝试寻找其他制裁日本侵略的途径。1937年11月,《九国公约》签字国召开布鲁塞尔会议,亦未能形成实际制裁决议,被迫无限期休会。于此同时,意大利加入“产国际协定”,轴心国同盟正式形成。一战后形成的凡尔赛—华盛顿体系已经不复存在。

  在求助国联以及《九国公约》签字国的过程中,中国切身感受到既有国际组织及公约体系已无可能制止侵略,基于此种教训,曾呼吁在战后建立某种集体安全的组织。学界已有研究认为,在太平洋战争前,中国对于战后国际集体安全组织的提法“只是一般性的呼吁”“并未进行过正式决策前通常应有的政策讨论,也未有相关提案,更没有落实到决策层面”。

  1939年9月1日,德国突袭波兰,第二次世界大战正式爆发。1941年6月22日,苏德战争正式爆发。至此,除美国外的主要大国均已卷入战争。苏德战争爆发后,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大西洋上一艘军舰上会晤,于8月14日发表《大西洋》,声明“凡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之领土改变,两国不愿其实现”,否认因战争而导致的国家领土变更, 并展望将在纳粹专制宣告结束后,重建和平,实现一“广泛永久之普遍安全制度”。大西洋强调,在这一“广泛永久之普遍安全制度”成立之前,需要解除法西斯国家的军备,英美将援助遭受侵略的各国。12月7日,日本偷袭美国珍珠港,太平洋战争正式爆发。至此,英美苏等均已正式加入反法西斯战争,世界进入战时状态。国联及维持一战后国际秩序的《九国公约》《非战公约》等,已经名存实亡。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在《大西洋》的基础上,美国起草了联合国家共同宣言的全文。12月30日,中国驻美大使胡适收到了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转交的宣言文本。赫尔邀请中国加入共同宣言,希望中国承诺用全部军事与经济资源与法西斯作战,承诺不单独缔结停战协定。1942年1月1日,美国总统罗斯福约见中国外交部长宋子文、英国首相丘吉尔及苏联驻美大使乌曼斯基(Konstantin Umansky),商讨由四国领衔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宋子文当场签字。签字后即请示蒋介石,“文以宣言各节与前奉电示方策相符,故已从权签字,总统并嘱转达欢迎中国为四强之一之意”。大西洋及联合国家宣言的发表是战后国际组织的初步酝酿。此时并不代表中苏美英慢慢的开始设计联合国的框架,而是指四大国慢慢的开始了战后集体安全工作的基本思考。中国因参与领衔签署,被视为“四强”之一,自此以后中国作为“四强”的提法开始逐渐增多。

  领衔签署联合国家宣言后,国民政府开始研究怎么样组建战后国际组织的问题。最早系统研究战后国际组织问题的是隶属于国防最高委员会的国际问题讨论会。该会于1942年5月21日讨论修正了《国际集团会公约要点》,并于同年6月4日进行了增补。修正后的《国际集团会公约要点》共25条,将战后国际组织暂名为国际集团会(Community of Nations)。公约草案检讨了国联的教训,规划了新国际组织的根本原则、组织构成、运作规程,增设军缩与经济合作委员会,设立国际警察,并规定由出席代表2/3以上同意即可通过大会决议案。在公约第22条,明白准确地提出将原有“委任统治地”改为“国际治理地”,在尽可能范围内,促其独立。这一条表明,中国提案在最初的设计中就已经将帮助弱小民族独立视为国际组织的责任之一。

  以往研究已经关注到了《国际集团会公约》的草案及要点,但忽略了与该公约同时提出的《太平洋各国互助条约》,该互助条约的最初目的是“代替九国公约并加强国际集体安全制度”。《太平洋各国互助条约》于1942年5月7日讨论通过,系有关太平洋各国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并明确“不得与国际集团会公约有任何抵触”“签字国如同时为国际集团会会员国时不得因该条约之义务而规避集团会公约之义务”。该约并未明确太平洋各国互助组织为国际集团会下设机构,但显然在原则上接受国际集团会公约的指导,“接受国际集团会公约规定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议及关于侵略制裁之各条款”,并将约文“送国际集团会秘书厅登记”。根据最初的设计,其成员包括中、美、英、苏、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泰国及其他远东国家,还包括应承认其战后独立的朝鲜及菲律宾。《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及《太平洋各国互助条约》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基于《大西洋》提出了自身的方案。

  中国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认为,由于《大西洋》本身存在缺陷,各国对于的解释存在分歧。第一个分歧存在于第二条,该条规定“凡未经有关民族自由意志所同意之领土改变,两国均不愿见其实现”。王宠惠认为此规定“仅为一种消极的民族自决”,因“太平洋沿岸殖民地甚多”,中国希望“大战以后,根据民族自决原则,作积极之调整”。第二个分歧与中国抗日战争有关,系中国所独有。第六条规定:“俟纳粹终究毁灭以后,希望重建和平。”因当时日本尚未对英美宣战,此专指德意法西斯,未提及日本法西斯,这对中国而言当然是不合适的。

  针对大西洋的缺陷,王宠惠提出了《大西洋补充条款》三点:一是“摧毁暴日”;二是“民族自决”;三是“种族平等”。此三点“或为大西洋所缺少”“或为大西洋所不足”。王宠惠建议明白准确地提出上述三点作为大西洋的补充。提出的时机,须“缜密考虑”。补充文稿具体为:(一)“大西洋尤其是关于侵略国武装解除及各国与各民族自决等原则,一律适用于全世界”;(二)“日本之领土应以其1894年发动侵略政策以前之范围为准”;(三)“各民族及各种族一律平等,为世界和平与进化之要素”。

  王宠惠为代表的国防最高委员会对大西洋的三点补充,尤其是关于民族自决的原则,构成了日后中国对联合国原则的基本考虑之一。中国领衔签署联合国家宣言,从法理和程序上成为四大国之一,为以后成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奠定了法律基础。王宠惠所提出的《大西洋补充条款》与国际问题研究会的《国际集团会公约草案》及《太平洋各国互助条约》存在密切关系,这三者构成了中国对战后国际组织及太平洋区域组织的最初设想。

  1943年8月,第一次魁北克会议期间,美国国务院起草了一份四国宣言的草案。宣言起草后,送中、苏两国征询意见。中方讨论后认为,该草案内容对中国有利,此时不宜提出任何增加条件,力求在即将召开的莫斯科外长会议上迅速通过该宣言。10月30日,中美英苏通过了《关于普遍安全的宣言》,中国正式承担起了“与美、英、苏三国共同参与建立新的国际组织的义务与责任”。四国宣言的发表,“使中国的大国身份有了更为明确的文本依据”“它确认了中国作为盟国四大国之一的地位”。

  由于苏联此时尚未对日宣战,因此在组织中苏美英四大盟国共同参加的会议时,一般认为蒋介石应该渴望参加,但事实上,蒋不愿出席由四国领导人共同参加的峰会,原因主要在于“觉得中国在这样的会议上不可能会受到平等待遇,或不能分享真正的决策权,故不愿做敬陪末座的小角色”。在四国举行会议时,一般是英美苏举行商谈,然后再由中英美进行另一次商谈。这也是此后四大盟国举行会议的标准做法。

  虽不愿参加四国峰会,但国民政府对于参与建立国际组织持积极态度。1944年5月份,国民政府从《》得悉,英国将召集会议讨论成立新的世界组织的计划,而中国不在获邀范围以内。蒋介石急电驻美大使魏道明,要其探询真相。美国副国务卿斯退丁纽斯(Edward R. Stettinius, Jr.)表示,报道纯系推测,“英帝国会议曾讨论世界新组织计划原则,但仍须各本政府之同意,现尚无所决定”,美国亦正在研究相关计划,“将来会商时,中国自必参加,并将于事前告知”。5月29日,美国宣布,将召集四大国就成立国际安全机构进行非正式磋商,中国正式受邀参加战后和平机构会议。《》翌日即刊出了此消息。国际问题研究会、外交部、参事室等机构参与了中国方案的制订,中国社会各界通过报刊等发表自身对于战后组织的构想。7月13日,王世杰呈递了参事室方案。17日,宋子文呈交了外交部方案。在上述两个方案的基础上,王宠惠结合国际问题讨论会的方案,提出了中国的最初方案,并于7月24日向蒋介石递交了《我方基本态度与对重要问题之立场》。

  蒋介石于7月26日致电顾维钧,请其探询英方提案以及其个人对于中国应采取的态度及立场的建议。在等待顾维钧建议的同时,国民政府内部继续调整王宠惠的综合方案。7月27日,外交部长宋子文针对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表决权,提出具体意见。一是关于第一届理事会的组成问题,建议常任理事国为中、苏、美、英四大国,非常任理事国以5个国家为宜。其产生办法,如由各国轮流担任非常任理事国,中方可予以同意;如果通过选举或推选方式,中国应主张根据地域分配名额,“以扶助法国、捷克、加拿大、巴西、菲律宾五国当选”。如果土耳其参战,则应帮助土耳其当选,代替菲律宾。二是关于理事会的决议权,“以三分之二表决为原则”。宋子文还建议了各国和平时期的军力及国际空军问题,建议中苏美英四强的军力配备,以“土地、现有服役军队及军火生产能力为标准”,达到美国第一、英苏其次,中国与英苏相差不远为目的。建议战后数年内成立国际空军,同时废止各国空军。

  7月29日,宋子文将经蒋介石调整后的方案及中方的总体应对方针通知魏道明。此次提案可以称为“729方案”。此提案阐明了中方基本态度五条,并强调如与从前方案有所出入时,以此次为准。中方基本态度:(一)“暂不正式提出整个对案,可就美方草案依照我国立场建议补充或修改”;(二)“世界和平机构以愈坚强有力为愈宜”;(三)“世界和平机构之全部份或一部份应主张尽早成立”,例如“由中美英苏四国或由中美英苏先行成立,然后次第扩充以包括一切国家”;(四)“凡美英苏在世界和平机构中所参与之事项,我国应以平等地位同样参与”;(五)“凡与我国立场或利益无甚关系而美英苏意见不同时,我方相当重视美方意见”。在此提案内,中方基本态度是在美国提议的基础上做修改或补充,主要程序和议事规则以美方提案作为基准。

  在王宠惠提案的基础上,顾维钧强调革除国联盟约的弊端,建立高效有力的执行机构,扶植弱小民族的独立。8月6日,顾维钧将其探得的英方意见以及其个人自己的观点致电蒋介石。顾维钧指出,英方整体上对战后和平组织“不主严格与繁密”“大致仿国联之规模”。英方总体指导思想是“减少强性规定,采取缓进政策”,并根据战后情势变迁及经验“随时改善”。英方的用意在于“保持其相机应付,进退裕如之便利”。至于中方应采取的立场及态度,顾维钧建议整体上“仍本我国酷爱和平公道之精神及集团安全之原则,着重世界整个和平机构为基础,区域组织仅为其一部分”,遇有事情,区域组织应该“承中央机构之命执行,或自议决亦须得中央机构之核准以其名义行之”。鉴于国联的教训,一是要“确定会员国施行经济与军事制裁之义务”“以免临时须付表决,或多方推诿”,并预为规定“制裁大纲”。为了可以实施上述制裁义务及大纲,须“设立国际军事参谋委员会,随时调查研究国际军情,改善实施制裁办法”。二是各会员国遇有法律上的争执,“均有提交法庭审判之义务,不准例外”;三是被委任统治地不必区分为甲乙丙三等,应一律独立,以助其达成自治为共同宗旨;四是加强盟约第十九条,使会员国能申请修改条约,以便消弭国际间纠纷,巩固和平基础。

  顾维钧认为,“种族平等为国际永久和平要素之一,但此为美与澳、非等所顾忌”,日本在巴黎和会上已经遭遇过失败,“我以不提为宜”;关于表决权,如果“改全体为多取”“应包括常任会员国全体,方为有效,以重我地位”;对于苏联提案,英美必转商于中国,以求一致,“我宜避免提出与任何一国正面冲突之主张”,应“多事居间调和折中三国”。

  顾维钧所提的这些建议,在中国最终提案内有两处体现,一是放弃提出“种族平等”;二是建议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中国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所持态度和策略也与顾维钧的建议基本一致,但此时顾维钧不主张放弃向会议提出整个提案,这一点很重要。顾维钧认为此次会议有重要意义,中方需要认认真真地对待提案工作,这一见解亦在最后时刻影响到了是否提出整个方案的外交决策。

  中方收到美国草案和英国节略之后,在“729提案”的基础上,经过吸收顾维钧、王宠惠等的建议后,蒋介石调整了中方的方案。调整后的方案可称为“729方案修正案”,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变化在于:决定取消“729方案”中我方态度的第一条,即改变“暂不正式提出整个对案”这一基本态度。在原案第五条的基础上增加“美国草案未提及之重要问题,我方相机决定提出与否,留待他日商洽”。

  对重要问题的立场亦有调整。一是暂不强调区域组织的基本态度不变,但“英方提议欧洲区域组织不必反对”。增加“会员国之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应加保障”于第二条。原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原第三条关于投票权的规定取消,改为“世界和平机构应以理事会为重心,中英美苏四国应为理事会之常任理事,其余理事有选举产生”。取消原第四条关于议案表决权的内容,修改为“大会或理事会之议案均不以全体一致通过,而得分别规定若干事项以三分之二或过半数通过,但中英美苏四国所投之票必需在赞成之列,方能成立,惟任何争议当事国应不参加投票”。中方态度变化体现了中国的民意,中国对于国联未能制裁侵略教训深刻,因此舆论界对于战后国际组织抱有较高期望。

  相较原案,“729方案修正案”的基本指导思想体现了两点变化:一是中方仍将向会议提出自身对国际组织的整体建议;二是对美方没有涉及的问题,中方将保留日后提出的自由。相较原方案,中方态度在会议开始后较为积极,而这显然与顾维钧的提议有较为密切的关系。

  美国召集的战后和平机构会议,因其召开地址位于华盛顿特区附近的敦巴顿橡树园,又称敦巴顿橡树园会议。该会议是联合国筹备过程中一次很重要的会议,中英美苏四国在此会议上初创了战后和平组织的宗旨和原则,中国为中小国家代言的身份在此次会议上亦有充分的展现。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系英美苏三国会议,第二个阶段系中英美三国会议。国民政府将该次会议称为“英美中三国战后和平机构会议”。美方文件将此两个阶段称为“苏联阶段”“中国阶段”。

  中国政府于8月12日正式确定了出席敦巴顿橡树园会议的代表团名单,顾维钧、魏道明、胡世泽、商震4人被任命为会议代表,后又于8月16日确认顾维钧为首席代表,由孔祥熙就近指导。会议开始前,中国代表团确定了中国对于会议的基本态度及立场,并明确为四点。中方首要目的是“促成此次会议之成功”,以便“使四国能出一国际和平安全机构方案”。在明确该首要目的的基础上,中方认为由于会议系“初步商谈性质”“一切现时不能解决之问题,仍可留待将来联合国全员会议中提出讨论”。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中方的态度是“对于各项问题可不必坚持”“藉以表示我国爱好和平及与各友邦合作之精神”。虽然本着合作的精神,但中国代表团并非只是一个列席者,“对于和平安全机构之重要意见,我方仍应提出,并详为说明”。在达到上述目的的同时,其余三点态度为:维持中国作为四强之一的地位;虽然苏联不愿中方一起参与会议,中国仍应联系苏联代表;中国对外提起会议时应极端慎重,保守秘密。中方的上述四点态度,本着合作的宗旨,采取务实态度,不坚持于某一具体问题,其基本考虑是维持中国的大国地位。

  会议真正开始后,中方代表团于8月22日由孔祥熙向美、英两国首席代表提交了《国际机构要点》22项,供英美两国在第一阶段会议上参考。中国最后时刻的调整方案体现在了中方提交的《要点》之内。最后的调整体现在理事会和投票方法部分。理事会部分系第五项,其第一条规定:“理事会应以莫斯科宣言之四国为常任理事,并应有若干非常任理事”,“非常任理事之数目不允许超出七国,应由大会以按照地域分配之原则为基础而选举之”,“选举非常任理事时,应遵守轮流担任之原则,并应设法规定使非常任理事不致同时全体更换”。投票方法系第六项,其第一条规定“凡关制裁之施行及有关维持和平之其他重要事件之决议,须获得出席会员国三分之二之大多数之同意”“且此三分之二之大多数应包括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第二条规定“其他一切事件之决议,应获得出席会员国过半数之同意;但有若干事件,如选举等等,应用不记名投票”;第三条规定“凡纠纷所牵涉之任何一方,勿论其是否为理事会常任理事,在有关该项纠纷之任何决议中应无投票权”;第四条规定“放弃投票权或投反对票之会员国应服从大多数之决议”。大会决议案投票取三分之二多数以及须取得常任理事国同意,此点正是后来联合国安理会的投票规则,即大国一致原则。

  其余各要点基本没变化。一是普通原则,共六条。这中间还包括“所有国家及种族一律平等之原则,应予以维持”;“应绝对禁止以武力为实行国策之工具,国际间之任何纠纷,勿论其性质及起源为何,仅能以和平方法解决之”。二是国际组织之会员。规定轴心各国“须俟业已证明彼等充分准备与其他几个国家合作以促进和平与民主,始得加入”,会员国退会须履行完所规定之一切义务。三是国际组织的机构设置。建议设立大会、理事会、国际法庭及秘书厅。在理事会下又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四是大会,“大会至少每年举行一次,并得随时举行紧急会议”。七是秘书厅,建议设立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6人。八是军事委员会,其职权是草拟裁军计划并监督执行,其下设立一国际参谋部。其余各项依次为经济委员会、国际领土行政委员会、国际公法整理委员会、国际劳工局、国际社会福利局、国际文化关系局、国际法庭、国际争议之和平解决、侵略与制裁、和平变更、区域组织、条约义务、国际组织与非会员国之关系、预算。中国向敦巴顿橡树园会议所提议的22项要点,涵盖了大会议题的方方面面,其中依然可见联合国的框架和概貌。中方在最后提案中,对于侵略做出了明确的界定,亦明确各被托管各领土应终能获得自治与独立。

  敦巴顿橡树园第一阶段会议进行期间,蒋介石在审阅代表团所拟议的《国际组织中之要点》后,指示不必在会中坚持“种族平等”,别的问题仍照此前态度办理。需要说明的是,蒋介石认为不必在会中坚持“种族平等”一点,其本意并非是放弃种族平等,而是认为种族平等为“当然之问题”,不应刻意强调。这一点与顾维钧所提议的放弃提出“种族平等”提议虽然目的一致,但原因不同。

  美苏代表在安理会投票权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苏联代表坚持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9月13日,斯退丁纽斯向国务卿赫尔(Hull)报告了会议的严峻形势,赫尔建议可以在第二阶段向中国寻求让步,以便达成协议,斯退丁纽斯解释称苏联代表团坚持大国一致原则。赫尔建议美国代表团应坚持意见,将此争论留到联合国制宪大会上去讨论,通过大会让苏联感受到压力,迫使他们改变态度。9月27日,斯退丁纽斯会见顾维钧,通报英美苏三国第一阶段会议的情形,并向中方递交了第一阶段会议形成的长达33页的最终文件的副本。

  第一阶段会议建议战后国际和平组织的名字为“联合国”,其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比较有效联合步骤,以防止并消灭对于和平之威胁,并制止侵略行动或其他破坏和平行动,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关于如何成为联合国会员,规定“凡爱好和平国家均得加入”;主要机构有:大会、安全理事会、国际法庭及秘书处,并设立若干辅助机构。在大会上“每一会员国有一投票权”“重要决议均应以到会投票三分之二决定之,别的问题概以多数决定”;关于安理会的组成,建议增加法国为五常之一,但未能决定投票权问题;对于被界定为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安理会有权采取各种手段制止此种行为,其手段可以逐步升级,直至最终采取军事行动。草案建议,为了可以采取紧急军事行动,各会员国应准备国内空军以备国际共同执行行动,并设立一军事参谋委员会。关于区域问题。为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三国草案鼓励区域组织的存在,“本草案内任何规定应不妨碍区域办法或机关应付此种有关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事件”,其前提是“均与本组织之目的及原则相适合”,接受安全理事会管理,并提供完全情报。如将第一阶段会议所形成的文件要点与中国代表团的最后提案相比较,不难发现两者的诸多相通之处。关于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关于主要机构的组成,关于区域问题及区域组织等等,事实上已经体现在中方提案之内。不同之处在于,关于侵略的定义、安理会的大国一致原则等,尚未体现出来。

  9月29日下午3时,由中美英三国参加的第二阶段会议开幕。会议开始后,针对第一阶段的会议最终文件,顾维钧代表中国了提出了七项补充建议,这七项建议成为第二个阶段会议讨论的主要部分。在此七项问题中,有三项获得会议采纳而形成了具体决议:一是“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必须依据正义与国际法之原则”,此为原提议第一个问题;二是“国际公法之编订”,此为原提议第五个问题;三是“国际教育文化合作之促进”,此为原提议第七个问题。除上述三项业已形成第二阶段会议决议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原则上获得了英美两国的承认:“国际法庭应有强制裁判权”,此为原提议第六个问题。原提议第三个问题系关于侵略的定义问题,英美建议提交联合国大会予以讨论。至于成立国际空军一项,“原建议书中已规定有各国应指定一部分空军以供国际和平机构之调遣”。中国原提议中完全被拒绝的系第二项,即保障各国政治独立与领土完整。在讨论会议程序时,美英代表屡次表示,“希望会议能迅速进行,并盼能于十月九日前结束”,以便于10月9日中午12时在中美英苏三国首都同时对外公布。美英代表建议中方全部接受美英苏三国所提出的建议书,至于中方的七点建议,能做成补充文件。

  在10月3日下午的会议上,美英代表团提出,最为紧迫的是如何体现第二阶段会议的最终讨论结果,即如何体现中国所发挥的作用。为此,美国代表团代理主席帕斯沃尔斯基(Leo Pasvolsky)提出了三点建议:一是准备一份补充文件,用以表明在第一阶段会议之外达成的各点共识;二是可以将所提各点提交全员会议予以讨论;三是在全员会议前,将第二阶段中国所提各点提请英美苏三国讨论。顾维钧表示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办法,即准备一份补充文件。在讨论时,帕斯沃尔斯基特别提到:会议第一阶段英美苏三国代表团所形成基础性文件已经充足表现了中国代表团的观点,尤其是安全理事会成员有权要求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协助一点,中国贡献最大。美国国务院特别强调,第二阶段之所以能够“进展迅速”,最主要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的观点和提议已经在苏联阶段得到充分的讨论和吸收”,而且在会议第一阶段,在格鲁(Grew)直接介入下,中美两国代表“已经超越了会议本身的限制,进行了数次非正式的详细讨论”。中美代表之间的讨论,其基础是基于“美国的意向性建议和中国的‘必备提议’”而进行的。尽管第一阶段会议形成的联合提议并未从细节上在讨论时进行详细通报,但总的纲领和框架已经特意向中方进行了传达。

  第二阶段会议原本准备将中方增补的三项决议制作成补充文件,“附于英美苏三国原建议书之后”,但经过讨论后,英美两国对此种办法“颇顾虑”。英美顾虑之一是时间。英美曾向中国代表表示“此项补充文件,如与英美苏三国原建议书同时发表,作为美英苏四国建议之一部分,势必先征求苏联政府同意,若然,则必将费时甚多”;英美顾虑之二是中方的国际地位或形象。英美认为,如果三项增补意见不作为四国建议的一部分,只是以中美英三国名义发表,则一方面“恐又将引起外界一般误会,或认为苏联不愿接受此等建议”,或者被认为“中国除此少数建议外,对于原建议书并无他贡献”。会议认为,中国虽然并未参加苏美英第一阶段会议,但实际而言,“中国八月廿二日所提出之‘国际和平机构要点’其中业已为三国所采纳者甚多”。

  从形式上或会议程序上而言,给人一种印象:中国对于敦巴顿橡树园会议“贡献有限”。形成这种印象的根本原因或许在于,中国并未参与第一阶段会议,而第二阶段会议只是对第一阶段会议意见书的讨论增补。事实上,这是一种误解。1944年8月28日,孔祥熙在中国代表团内部会议上强调,中国已经向英美代表提交了中国方案,其中包含战后国际和平组织必须包括的各点,“英美代表团应该了解中国的提案,以免中国拒绝接受会议结论时他们抱怨不了解中方的提案”。为说明敦巴顿会议文件对中国方案的采纳情况,顾维钧系统分析了英美苏三国建议方案与中方提案的关系,分析比较了三国建议案对中方提案的吸收情形。顾维钧认为,在中方所提方案内,英美苏三国建议案已经体现了其中的绝大多数,有的是完全接受,有的是待协商确定,只有三点未能体现。未能体现的三点是:1.“和平变更,除承认原则外,同时应规定具体应用办法”;2.“委任统治地问题能表示应以改由国际和平机构直接管理为原则”;3.“一般殖民地制度之前途,如他国不提,我亦宜暂不提出”。如果再加上会议第二阶段所吸收的三点,则中方提议所获吸收程度和范围仍是相当多的。不能因为中方没有参加第一阶段会议的讨论,就简单认为中方的建议未能吸收;亦不能简单认为,尽管英美苏三国提案吸收了中方提案的内容,但由于中国没有参加讨论,没有体现中国的贡献。可以认为,三国提案已经多处体现了中方的建议,由于很多地方中美两国见解一致,只是由美国出面与英、苏进行了协调。需要说明的是,在此草案内中国对于殖民地的前途问题虽决定暂不提出,但并不代表放弃了此项最初的提议,而是留待后续会议再议。

  统合以上因素,会议认为“补充文件似以暂不发表为宜”“最好先以四国名义公布原建议书,作为四国共同建议,藉以表示四强意见一致”,第二阶段决议各点能加入将来四强为联合国大会所起草的更为完备的决议书内。孔祥熙向蒋介石建议以“四国名义公布草案”。孔祥熙在请示时指出,英美已经接纳了中方三项建议,但对于发表方式颇多顾虑,“如向苏联洽商,恐徒费时日”“如以中美英三国名义发表,又恐引起一般误会,以为苏联拒绝此项建议,同时又或以为中国除此3项建议外,于原草案无他贡献”。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在未得蒋指示前,孔祥熙已经“嘱代表团可予同意”,并在请示时表示“想亦未钧座所许可也”。10月6日,宋子文授权顾维钧,对于会议文件“于必要时表示我政府之同意以便同时发表”。10月7日,蒋介石正式同意了孔祥熙的建议,“可如兄意照办”。在会议闭幕式上,与会四国决定在于10月9日中午12时,发布四国草案全文,即《国际组织建议案》。

  建议案发表后,中国国内舆论立即做出一定的反应。《》发表社论,认为比之于结束一战的国联盟约,《国际组织建议案》“是一个飞跃的进步”“国际武力制裁制度已由此‘联合国’开其端倪”,已经将建议案视为筹建中的联合国的“”。《大公报》社论持谨慎乐观,认为和平机构的主要组织与国联大体相仿,建议案中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宗旨及原则以及第八章维持和平与防止侵略的办法,“综观建议案的全体,都能够说是为了惩前毖后,针对以往的覆辙而发”。顾维钧在接受中国国内广播采访时称,虽然敦巴顿会议分为两个阶段,但中国代表团的说帖已经在美英苏三国会议开始前送交美英政府,“我国对于国际组织的主张,有许多地方,是和他们相同的”,因此,在中美英阶段,已经通过的问题就不必再提出讨论。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后,联合国的筹建工作正式提上日程。1944年10月12日晨,斯退丁纽斯邀请顾维钧到国务院协商敦巴顿会议未能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两项,一是关于筹议中的联合国大会请柬的发送及有关问题;二是国际法庭、托管制度等问题。美方告诉顾维钧,“召集大会及邀请各国参加之请柬均拟以四强名义行之”,但在请柬发出之前,应先解决“保安理事会投票及应请何国参加两问题”,美方的建议是“将处理方法连同中美英三国代表团所同意之三项建议一并加入四国建议草案内,与请柬同时发出”。在雅尔塔会议前,美方已经及早与中方事先协商了筹备联合国大会的各种细节问题。

  美国国务院向顾维钧表示,考虑到马上就要来临的美国总统大选,筹议中的联合国大会的请柬要等美国大选后发出,原因主要在于,怎么样才能解决安理会的投票权以及请哪些国家加入大会,这两大问题均须由大选后的美国总统与其他三国商量决定。联合国大会开幕以前“拟商请十数国代表团之专家,包括四强专家,于大会前二星期到达美国”,目的是“议定国际法庭法规草案及国际和平机构草案”,以便提交大会讨论。此次美方还专门提到了国际托管制度及关于托管领土的问题,美方认为这属于政治问题,应该在召开的大会上进行商讨。关于和平机构的办公地点,美方建议各国轮流举办。

  1945年2月4日,雅尔塔会议召开。在雅尔塔会议上,英美苏三国建议于1945年4月25日在美国旧金山举行联合国制宪会议,决定“对中国政府与法国临时政府应立即与之咨商,并邀请其与美英苏共同发起此会议”,一旦中法予以同意,则将公布关于安理会投票权的建议规则。2月13日,美国驻华大使馆将邀请函方案送交中国外交部,并向中方通报即将发表的雅尔塔公告内容,明确联合国会议的请柬“由美国政府代表其本身、联合王国、中国、苏联及法国临时政府发出”“所有在1945年2月8日以前已经签署联合国家宣言之国家及在1945年3月1日以前,将宣战之协助国家,包括土耳其,均将被邀与会”,会议将以去年10月公布之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公告为基础,并补充以下细节:安全理事会成员有一投票权;安全理事会“对各种程序事务之规定以七会员国之同意作为通过”;“所有安全理事会其他之决定须有七会员之同意,包括各常任理事之同意票在内”;“参加争议之国家应不投票”。事实上,苏美英三国在雅尔塔会议关于安理会投票程序的规定与中方的总体设计只有一点区别,即当涉事国为安理会会员国之一时是否应参加投票。虽然中方没有参与讨论,但此点建议已经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上提出来了。

  因1935年签订的《法苏互助条约》与敦巴顿橡树园草案有冲突以及对于委任统治的保留,法国不愿作为旧金山会议的发起国,但表示可接受作为邀请国之一出席。由于法国不同意作为请柬发起国,最终旧金山会议的召集国由中美英苏四国担任,并于1945年3月5日发出请柬。作为召集国发出请柬后,孔祥熙建议中国对于旧金山会议,“不宜公开另作建议”,应该限于敦巴顿会议所讨论各问题及遗留待决各问题,中方的基本立场“积极上应防止侵略行为,消极上应免除国际摩擦与猜忌”。

  雅尔塔会后,美国依照既定步骤先行召集法律委员会讨论国际法院问题,继而召集五大常任理事国代表会议,讨论委任统治地的国际代管问题。3月15日,美国驻华代办艾切森(Atcheson)致函中国外交部,邀请中国于4月9日在华盛顿或其附近集会,召开旧金山会议法律专家委员会,先行讨论国际法院章程等。接到邀请后,外交部请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王宠惠为代表,并由王指定徐谟、胡世泽为顾问,参加该次会议。3月19日,艾切森致函外交部,称经雅尔塔会议决定,在旧金山会议前,“由将来安全理事会五常任理事国先行商讨,如何在新国际组织之中,加以领土代管机构之规定”,为了能使法国参加,“美国提议于四月初在华盛顿召集专家会商”。国民政府外交部回函同意美方的建议,并请驻英大使顾维钧参加关于领土托管制度的讨论,顾维钧未到之前,由驻美公使刘锴先行出席。

  中方在准备旧金山会议提案时认为,由于中国系召集国之一,对于在敦巴顿会议提出而未获英美接受的中方部分提案,“似不便再行提出”。中方未能获得接受的提案主要是三项:1.“保障会员国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2.“确定侵略定义”;3.“建立国际空军”。中国单独提出后英美表示接受的亦有三项:1.“处理国际争议须依据正义及国际公法”;2.“编纂国际法”;3.“国际教育文化合作”,中国应尽力将此三项写入。除以上问题外,中国提案还特别为旧金山会议提出了“设立领土代管制度问题”,目的是为各殖民地及托管地的独立取得制度上的保障。

  在准备旧金山会议中国提案同时,国民政府亦开始考虑代表团的组成问题。到了抗战后期,经过根据地及敌后军民的浴血奋战,中国国内政治的发展已然浮现了有利于广大抗战军民的趋向,中国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及敌后军民慢慢的变成了中国国内一只重要的政治力量。对于国民政府而言,需要仔细考虑是否吸纳等其他党派参加旧金山会议代表团。中国于1944年9月提出建立联合政府的主张,其后在美国主持下,国共之间多次谈判。要求与联合组团参加旧金山会议,可以视为中国要求组建联合政府的政治延伸。

  通过美军延安观察组,此时中国与美军及美国政府高层已经建立了联系的渠道。在赫尔利主持国共谈判期间,中国出席旧金山会议代表团的组成问题提上议事日程。1945年2月18日,在六届七中全会上,决定派代表参加旧金山会议。同日,周恩来致电赫尔利,强调国民政府系的政府,不能代表中国解放区的1 000万人民,也不能代表统治区广大人民的公意,“因之,行将于4月25日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会议上,仅仅由自行选派的代表团,不能代表中国”。要求代表团的组成,代表人数应限于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二由和民主同盟选派。赫尔利在回电中指出,由于旧金山会议系“国际间的会议”“不是各个国家国内的政党间的会议”,对中国而言,受邀参加会议的是中国国民政府,中国如要参加会议,须从方法上加入“中国国民政府之中”。

  美国总统罗斯福希望中国能组建一个具有广泛民意的代表团参加旧金山会议,以便彰显中国国内各政治势力的团结,为击败日本法西斯奠定基础。3月15日,罗斯福致函蒋介石,要求中国出席旧金山会议的代表团能够吸收中国的代表参加。在收到罗斯福电文后,顾维钧再向蒋介石建议吸收的代表,并提名董必武参加。在中国及国内进步政治势力的要求下,又经罗斯福总统的直接干预,最终同意接受中国及其他派人士参加代表团。3月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建议在周恩来、董必武、秦邦宪3人中选择一人参加联合国制宪会议。3月26日,国防最高委员会会议决议,由董必武代表中国出席会议。宋子文为首席代表,其余为顾维钧、王宠惠、魏道明、胡适、吴贻芳、李璜、张君劢、董必武、胡霖。3月27日,中央致电王若飞,“出席旧金山会议代表团名单既已公布,为委曲求全我们同意董老参加,但须告王世杰、邵力子,对只给一名代表表示不满”。4月1日,中央决定,董必武带随员二人(伍修权、陈家康或章汉夫),参加中国出席旧金山会议代表团。七届六中全会主席团指示,董赴美后主要是争取外国朋友,提高我党的国际地位,并尽量争取留驻美国工作。4月6日,董必武由延安飞重庆。董必武在中国民盟举行的欢送会上讲话,被民盟称为真正代表中国的劳苦大众。

  中国代表团组成后,代表团内部先行讨论了联合国制宪会议需要涉及的主体问题。雅尔塔会议曾定下了安理会成员国投票权问题,即“安全理事会在决定采取执行办法当事国之一造为常任理事时,亦有投票权”。对于此条决议,代表团讨论后首先认为“我方不宜主动在大会反对该决议”“在会议或小组委员会讨论该问题时,我方可表示意见,但措辞宜较和平”。针对该条决议,代表团预料各小国将提出反对意见。经讨论,代表团提出届时如果仍无变更之可能时,中国应赞成该决议,但在适当时机可解释“我方前此同意于该决议纯属促进此次联合国国际机构会议之邀请及召集”。中方可以向会议建议“该决议应为尝试性质,其有效期间应加限制,期满后应予修正”。王宠惠还提出了如果安全理事会因常任理事国投票反对而不能达成制裁决议的问题,建议在此情形下,可否由各国对某一侵略国“采取单独行动”。代表团最后认为,这涉及政治、法律两项问题,应将此问题提交专门委员会讨论。

  针对敦巴顿橡树园第二阶段会议被英美所接受的三项建议如何列入问题,代表团建议,应向大会再次提出,并做补充。对于没有被接受的其余四项建议,除第一项“保障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已经体现在会议草案外,其余不便“再度提出”。如果有参会其他几个国家提出相同议题,“仍可参加申述意见”。对于中等国家在安全理事会之常任理事问题,代表团讨论认为“常任理事席数应以地域原则平均分配”,至于中等国家的认定条件,“应以其对此次战事贡献、军事与工业生产能力、领土与人口之广大等为衡”,如果有某适合条件国家要求担任常任理事国时,“可予相当赞助”,但此点不必体现在之内。

  1945年4月25日,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正式开幕。为便于及时整体掌握会议进展,协调代表团内部出席不同委员会代表之间的信息互通,中国代表团自4月27日起开始举行代表内部会议。鉴于英苏两国代表团对各国新闻记者均有招待会,在4月27日的第一次代表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决定举行记者招待会,并定于5月1日(星期二)举行第一次记者招待会,宣讲中国代表团对于会议的政策及见解。

  为统筹办理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中国代表团于内部设立了两个委员会,一是起草委员会,由吴经熊任主任,梁鋆立、张忠绂任委员,负责重要文件的编译,翻译大会等;二是报告委员会,由张忠绂任主任,李惟果、浦薛凤等任常务委员。秘书处内部设立12个专门小组,负责各项具体工作。根据事先议定,旧金山制宪大会共分四大委员会及12个专门委员会。第一委员会系总则委员会,负责研究并向大会提出有关序言、宗旨、原则、会议主要机构及秘书处等问题;第二委员会系大会委员会,负责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国际托管制度等问题;第三委员会系安全理事会委员会,负责起草有关维持国际和平安全的文件;第四委员会系司法组织委员会,负责国际法院的规则及章程。

  会议开始后,经代表团内部讨论,中国决定在敦巴顿橡树园方案的基础上向旧金山会议提出三项新修正案。三项新修正案的大意如下:1.“国际间如有危害和平事件发生,安全理事会应有权采取临时办法”;2.“国际法院之判决,法院本身不能行使,是以必有一种机构以执行之”;3.“当非会员国为国际争议之一造,或当非会员国将争议事件送交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时,此等非会员国在国际组织中之地位,及安全理事会对于此等非会员国之权力,在中应有说明”。5月4日,中苏美英四国最新修正案正式公布。中方第一条建议体现在第八章第二节第二条部分,“得要求有关系当事国遵守该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以防情势之恶化”,第三条建议体现在第六章第四节。

  中苏美英四国最新修正案公布后,代表团讨论后决定,由于中国系发起国,整体上,均应表示赞同,当“四国修正案发生动摇时,四国即应一致行动”,如果建议增加无关重要的字句,中国可予同意,若需要与其他几个国家接洽时,“可由专门委员或秘书走过去接洽一下”,如有疑问,“先不投票”。对于四国已经同意的提案,如有反对意见,中方“须看各个问题之性质如何,再定办法”。一般问题先让小国发言,然后再看大国态度,“如大国反对,任其反对;如大国赞成,我可赞成”。在5月16日的第17次代表会议上决议,各代表在大会各委员会表决以前,一方面“我方内部应先接洽”,另一方面“应在会场与英、美、苏、法诸大国代表先事磋商”,在磋商时,如代表本人不便离席,可由专门委员或秘书接洽,以便尽可能保持“五大一致之精神”。

  扶助弱小民族获得独立是中国所从始至终坚持的政治理想,也是自筹备战后国际组织以来中国国内舆论一直高度关注的议题。中国代表团自第三次代表会议起,开始研议中国对于托管制度应采取的态度。中国代表团主张,对于托管领土“国际中央代管机构应有权调查并作改良之建议,以期当地人民能达独立自治之目的”。对于国际代管的领土,中方内部讨论觉得应有三类:一是国联代管地,二是敌人占领之领土,但“应交还原主者除外”,三是日本、意大利的殖民地。美国建议对于托管领土分两类,一是“军事上有关者归安全理事会管辖”;二是“军事上无关者归大会管辖”,中方在第六次代表会议上决定“采取折中办法”。并于第八次代表会议上决定“不以正式方案之形式提出,而提一说帖,以供会议参考”。在后续的代表会议上,对于是否在内出现托管地“独立或自治”字句,中国内部讨论后坚持应在中提及,“如不能在‘大政方针’中提及,即可在‘目的’中提及”。经与英美一再洽商,英美表示可接受,但希望中国不要坚持“在‘大政方针中提及’”,中国代表团讨论后决议接受英美建议,不在“大政方针”中提及,但坚持在托管制度中提及。

  关于领土完整及主权问题,中国代表团倾向于尊重主权,建议尊重现有疆界。中国代表团内部讨论后认为,在内可有三种主权表述方式:第一种表述方式是“尊重主权”,第二种为“保障主权”,第三种为“限制主权”。弱小国家必提出尊重主权,为避免与其他大国冲突,“尊重主权甚好,可由人家提出,我方不必坚持”。至于领土完整,中国代表团讨论认为,世界各国疆界未有不变更者,“领土完整实有弊而无利,吾人必须满意世界现有疆界,方能作此种领土完整之保障”,建议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领土变更的方式。如果以武力变更疆界,“自属不对”。基于上述分析,中国应坚持“政治独立”,不应坚持“领土完整”。在此基础上,在5月17日的第18次代表会议上又讨论了此问题,决定将是否在联合国序言或原则中提及“领土完整”,可提请“大会调整委员会讨论决定”。

  基于九一八以来屡次呼吁国联制裁日本而不得的教训,中国代表团希望对侵略行为进行定义,目的是防止大国对弱国的武力入侵,为弱小国家寻求制度保障。1945年5月19日,中国代表团举行第20次代表会议,就中是否列入侵略定义问题举行讨论。如果制裁委员会举行投票表决,中国应投票表示,“赞成应有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被迫放弃对侵略行为进行定义。关于会员退会问题,中国代表团讨论后决定“使退会愈难愈好,中有无禁止明文之规定,无甚区别”。在6月7日的讨论时,再次决定“无论理由如何,原则上均不赞成”。最终内未能体现关于退会问题的规定,但在说明中有所涉及。

  中应否提及国际劳工局问题,英法与美苏两方态度不同,英法主张列入,而美苏反对,中国代表团于第21次代表会议讨论决议“应与苏美两国一致,主张不提”。对于国际法院法官选举问题,中国主张“由大会与安全理事会联同选举”“大会选举以普遍多数为标准”“安全理事会以三分之二为标准”。关于经济社会政策问题,中国“原则上赞成加拿大提案,但中具体规定愈少愈好”。由于英美两国反对列入国际法编纂问题,中国代表团在第14次代表会议上决议“我方不必提出”,但应写入“国际法之发展”字词。

  在国际法院是否有强制权问题上,中国倾向于赋予国际法院以强制权,这也是多数弱小国家的态度。代表团认为,由于在敦巴顿橡树园草案内有国内法权的规定,由于小国反对,中方“讨论时可不发言”,但“投票时只好赞成原案”。内是否要载明国际法院有强制权,英美苏法四国均不赞成写入,而20多个中小国家赞成。美苏两国还暗示,如果将强制权写入,则美苏两国不准备加入国际法院。为避免在五常任理事国之间产生分歧,决定由徐谟在会议讨论时斟酌情形办理。在第25次代表团内部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决定“我国代表全体出席签字”。签字之前,宋子文为准备中苏谈判已经离开旧金山回国,顾维钧接替宋子文担任首席代表。6月26日,联合国举行签字仪式,顾维钧代表中国第一个签字。1945年8月24日,国民政府批准了联合国。

  旧金山会议期间,基于为中小国家代言的基本立场,对于一些于中国而言很重要而各大国又难于达成协议的事项,中国代表团均予以了争取。由于自身的实力地位,事实上,在很多细节问题上,中国被迫向美英等予以让步,但在托管委员会上,中国代表顾维钧坚持了自身的立场。第十二章有关《国际托管制度》的相关规定,应归功于中国代表团。中国坚持将托管地独立写入联合国的基本目标之内,为此不惜在会议上与美英法澳等国代表形成了尖锐对立。在小组委员会上,顾维钧曾针对英美的反对四次起立发言,坚持在托管地的自治之外加上独立字样。为了说服中国放弃,美国甚至在会外协商时许诺给中国一个在托管理事会的永久席位,顾维钧表示,中国在此问题上别无特殊利益,也无意为自己谋求好处,只是希望将民族独立包括在联合国之内。在会议期间,伊拉克外交部长、旧金山会议代表阿里奥马利(Arshad Al-Omari)向顾维钧特别致以敬意,感谢他代表中方在托管委员会所作的不懈努力,认为被托管地人民的呼声应该被听到。顾维钧对此予以肯定答复,“强调这正是他为何需要坚持将托管地的独立作为新托管制度的基本目标的原因”。

  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及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召开时,二战仍在进行,为了彻底击败法西斯,体现中国国内抗战力量的团结一致,美国总统罗斯福力劝中国组成一包括中国在内的广泛代表团。国民政府最终接受了美国的建议。中国顾全大局,接受了一个正式会议代表名额的安排。中国出席旧金山会议代表团代表的广泛性,使得联合国的制订及签署本身就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政治的贡献。对于战后国际政治格局的发展而言,中国的代表系联合国的签字者之一,这体现了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正当性。

  1971年11月15日,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后的中国代表团首次出席第26届联大全体会议

  中国在准备敦巴顿橡树园会议草案过程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形成了“729方案”。在准备战后国际和平组织方案的同时,中国内部同时也在准备战后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以往研究忽略了中国在此方面的准备工作。在“729方案”的基础上,国民政府仍在积极听取各方面的建议,以期中国提案更有明确的目的性,更富建设性。应该承认,顾维钧的建议对于中国更为积极的参与橡树园会议发挥了作用。与以往认识的不同,虽然中国极为看重与美国保持一致,并力在维护自身的大国地位,但仍在橡树园会议第一阶段向英美提交了自身的提案,而非以往认识的放弃了提交提案的权利。在第二阶段会议上,针对英美苏草案的不足,中国又提出了七点建议,最终被吸收了三点。在旧金山会议上,中国又于“四国修正案”内增加了三点建议,最终被吸纳了两点。虽然中国代表团有很多建议未能体现在之内,如对侵略的定义,如对退会的规定等等,但被采纳的提案更多。平心而论,通过联合国,中国对于联合国的期望和设想大体上实现了。

  本文从中国对于联合国的最初设计出发,探讨了中国基于国联的历史教训所提方案的历史价值,分析中国在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及旧金山制宪会议上所发挥的作用, 从总体上讨论了中国对联合国创建的贡献。中国希望给联合国以权威,通过集体安全制度来维护国际正义与公平,制裁侵略,切实保障弱小国家的权利。正如顾维钧在签字仪式的演说中所言,“吾人已于中添增用以强调国际争端之调整或解决,应与正义及国际法原则一致诸条款”“更规定一广泛而自由之国际托治制,以独立自治为其基本目标之一”。自准备敦巴顿橡树园草案时起,中国一直希望可以借鉴国联失败的教训,赋予安理会以相当的权威,当出现侵略行为时联合国能够迅速有效进行干预,干预无效时即可实施相应的制裁。应该认为,联合国体现了中国的初衷。从实际效果而言,联合国大会决议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投票权以及常任理事国的一票否决权,实现了中国的设计。在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遴选上,中国所建议的按地域原则平均分配的提议亦获得采纳。为能有效调停冲突,中国关于安理会针对国际争端能采用临时办法的修正案亦获采纳。尤其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在联合国托管制度中,加入了“独立”一词,这是中国代表顾维钧一再坚持而写入内的成果。

  在托管制度上,中国代表团为弱小国家和民族代言的良善意愿,最终取得了一个好的结果。1994年最后一块国际托管地帕劳独立后,联合国托管的所有领土均已取得自治或独立,这一历史性成就的取得与中国代表团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联合国托管理事会完成自身的任务后,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5月25日决议,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以后根据自身的需求,决定是不是举行全体会议。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作者:侯中军,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历史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

  始于2014年,数十万人都在关注的掌中文史副刊,古玩、古董、书画、文献、收藏、拍卖、国学、文化、历史、文艺、读书等无所不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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