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董事长赵民革、总经理刘建辉、总会计师李百征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龚娟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线.第三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公开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1.应收款项融资较上年末增加主要是京唐公司为满足上年末到期贷款还贷要求,对部分票据办理贴现,上年末应收款项融资较低。
6.长期应付款较上年末减少主要是应付融资租赁款转一年内到期长期应付款所致。
8.少数股东权益较上年末减少主要是本期公司完成发股购买首钢集团持有的钢贸49%股权所致。
10.信用减值损失同比减少主要是上年同期京唐公司对中泓碳素公司委托贷款计提减值所致。
11.营业利润、总利润、归母利润同比减少主要是本期受市场环境影响,钢材市场需求疲软,价格下降,而原燃料高位运行,产品盈利空间被挤压,企业经济效益大幅下滑。
13.收到别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同比增加主要是本期收到使用受限资金增加。
1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主要是企业经济效益下滑、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减少所致。
16.支付别的与投资活动有关现金同比减少主要是去年同期退还投资保证金所致。
17.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主要是上年同期子公司智新公司增资收到少数股东投资。
18.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主要是本期偿还借款大幅度的增加所致。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因工作调动原因,公司原副总经理彭开玉同志、李明同志分别于2022年8月5日、10月20日辞去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会聘任张丙龙同志、谢天伟同志、王凯同志为公司副总经理人选(简历附后),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一致。该议案已事先征得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对上述副总经理人选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风险控制手册”和“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的议案》
随着公司组织架构调整、业务体系优化、制度更新完善,为保障风控体系有效性、提高风控管理上的水准、提升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能力,为公司持续、健康、科学发展提供保障,促进公司战略目标实现,公司对原《风险控制手册》业务流程框架、风险控制矩阵、业务流程图进行了优化完善更新。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行为,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督促整改,持续提升公司法人管理上的水准,公司对原《内部控制评价手册》的结构、业务流程、工作模板进行了修订。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球烧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董事赵民革、刘建辉、曾立回避表决,由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进行表决。本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为切实减少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加强全工序协同,提高总实力,公司及分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拟与首钢集团及其分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持有的球团、烧结工序有效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为保证本次收购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事先征得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球烧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五)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拟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张丙龙,男,汉族,1976年4月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第一炼钢厂炼钢车间炉前工、技术科品种专业员,首钢总工程师室调研员、副科级调研员,首钢京唐炼钢作业部生产技术室专业工程师、炼钢区副主任、部长助理、副部长、部长,首钢京唐炼钢作业部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部长,首钢京唐炼钢作业部党委书记、部长,首钢京唐总经理助理兼制造部部长,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履行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CEO职责)。
张丙龙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32,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谢天伟,男,汉族,1981年4月生,大学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首钢中厚板厂实习生,首钢2160筹备组成员,首钢迁钢公司热轧分厂甲作业区首席作业长(借调)、甲作业区首席作业长、生产技术室主任,首钢迁钢公司热轧作业部部长助理、生产部部长助理、热轧作业部副部长,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热轧作业部副部长、生产部副部长、制造部副部长、制造部副部长兼系统创新部副部长、制造部副部长兼营销中心合同计划室总监。现任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营销管理部合同计划室主任(总监)、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副部长。
谢天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03,3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王凯,男,汉族,1982年4月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首秦公司炼铁部1#高炉副工长、2#高炉副工长、2#高炉正工长、2#高炉技术员、2#高炉作业区副作业长、1#高炉作业区作业长(试用期一年)、一高炉作业区作业长,首秦公司炼铁事业部部长助理(挂职副部长)、副部长(主持工作),首钢京唐公司炼铁作业部副部长、副部长(主持工作)部长。现任首钢京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炼铁作业部部长。
王凯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另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票203,000股;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2年10月1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球烧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切实减少与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加强全工序协同,提高总实力,公司及分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拟与首钢集团及其分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持有的球团、烧结工序有效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为保证本次收购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收购的有关事宜。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发布的《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球烧资产暨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现金收购资产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关联交易”或“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关联交易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包进行审计、评估,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首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钢集团”)在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关于减少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为履行该承诺,切实减少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钢股份”)与首钢集团的关联交易,同时也加强公司全工序协同、提高总实力,首钢股份及其分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以下简称“迁钢公司”)拟与首钢集团及其分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签署《资产收购协议》,迁钢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矿业公司所持有的球团、烧结工序有效经营性资产及负债(以下统称“球烧资产”或“标的资产包”)。
本次关联交易以2022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对标的资产包进行审计、评估,首钢集团已同意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就本次关联交易,公司已于2022年9月6日发布《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收购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由于首钢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持股比例56.53%),矿业公司为首钢集团之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现金收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球烧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共有董事8名,其中关联董事赵民革、刘建辉、曾立回避表决,其余有表决权的董事全票通过上述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已事先征得企业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本公告之“九、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控制股权的人首钢集团将在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回避表决。
(四)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经营范围:工业、建筑、地质勘探、交通运输、对外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国内商业、公共饮食、物资供销、仓储、房地产、居民服务、咨询服务、租赁、农、林、牧、渔业(未经专项许可的项目除外);授权经营管理国有资产;主办《首钢日报》;设计、制作电视广告;利用自有电视台发布广告;设计和制作印刷品广告;利用自有《首钢日报》发布广告;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海水淡化处理;文艺创作及表演;体育运动项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除外);体育场馆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
首钢集团前身是石景山钢铁厂,始建于1919年9月;1958年8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厂更名为石景山钢铁公司;1967年9月,经原冶金工业部批准,石景山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都钢铁公司;1992年3月,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首都钢铁公司更名为首钢总公司;1996年9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原冶金工业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首钢总公司进行集团化改革的通知》(京政办函[1996]78号),同意以首钢总公司为母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资产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2009年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首钢总公司等五家企业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的通知》(京国资[2009]35号),将其持有的首钢总公司等五家国有企业的股权划转注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2017年4月,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钢总公司公司制改革方案的批复》(京国资[2017]80号),首钢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名由“首钢总公司”变更为“首钢集团有限公司”。
首钢集团全面深化改革,进入转型发展新阶段。通过打造全新的资本运营平台,实现钢铁业和城市综合服务商并重,协同发展。钢铁业瞄准世界一流,提升“制造+服务”综合竞争力,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成为北京、河北两地政府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的平台和载体;快速推进首钢北京园区和曹妃甸园区开发建设,整合优质资源,围绕城市发展、政府所急、百姓所需,着力打造城市综合服务商;建成世界单体一次投运顶级规模的垃圾焚烧发电厂首钢生物质能源公司、国内首例静态交通研发示范基地等;金融服务、城市基建、房地产、医疗康养、文化体育、国际化经营等方面加快发展,不断形成新的产业。
经营范围:铁矿石露天开采(水厂铁矿);铁矿地下开采(杏山铁矿、大石河铁矿二马采区);铁精矿粉磁选;球团铁矿、烧结铁矿、水泥混凝土制品、矿山专用设备、冶金专用设备、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精密铸件、锻件、保温管制造;内燃机械设备、矿山专用设备、冶金专用设备、建筑专用设备、电气设备修理;汽车修理与维护;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废钢铁破碎加工;常用有色金属材料、黑色金属材料、通用设备及零配件、内燃机械设备及零配件、矿山专用设备及零配件、冶金专用设备及零配件、建筑专用设备及零配件、五金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橡胶制品、耐火材料制品、建材、文具用品、尾矿砂、石渣、煤炭、焦炭、体育用品、服装批发、零售;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GB、GC类)安装;防爆电机(H710以下)、防爆配电箱、防爆控制箱(隔爆型、增安型)安装、修理;锅炉安装、改造;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2类1项、2类2项、第3类、5类1项);地方铁路运输;仓储服务;房屋、机械设备租赁;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矿业公司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是首钢重要的原料基地。1959年建矿,经过六十多年的生产建设,已发展成为以采矿、选矿为主业,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运输物流等新产业、矿山装备制造和技术服务等相关产业、公益事业的特大型现代化矿山企业。荣获全国冶金矿山“十佳厂矿”、中国矿山行业绿色发展示范单位。
矿业企业具有大石河铁矿、水厂铁矿、杏山铁矿、唐首马铁矿、马城铁矿五个铁矿生产基地,以“现场无人化、操控集约化、管理智慧化”为目标致力于智能矿山建设,形成露采生产高效化、地采生产智能化、选矿流程自动化、运输管控一体化、信息管理智慧化格局,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矿业公司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着力构建京津冀绿色建材服务商,打造资源型企业行业转型范例。矿业企业具有千万吨级砂石骨料生产基地,产品打开京津冀鲁、雄安新区及长三角市场,建材产品获全国砂石骨料大赛一等奖,成为北京市建筑砂石绿色基地。
矿业公司2021年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国有重点企业管理标杆创建行动标杆企业,成为全国冶金矿山行业首家全国企业文化建设示范基地、中国砂石行业大型绿色砂石基地。
由于首钢集团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持股比例56.53%),矿业公司为首钢集团之分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为首钢集团分公司矿业公司合法所有的、与球团、烧结业务有关的有效经营性资产及负债。
球团第一条产线年进行了截窑改造,率先形成链篦机-回转窑-环冷机氧化球团生产新工艺,年产设计能力100万吨。第二条产线月份建成投产,设计产能200万吨/年,生产线按流程包括“配料混合、造球球筛、生球干燥、焙烧、冷却、转储”共计6个主要工序。
烧结系统于1992年建成投产,最初为6台99 m2烧结机。2008年5月31日,第一台360 m2烧结机建成投产,是首钢第一台大型烧结机。2020年2月12日,新建一台360 m2烧结机通过河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备案,并于2021年1月份建成投产。
3.标的资产包中涉及资产最重要的包含:2宗国有土地使用权,97项房屋建筑物,29项在建工程,337项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20项管道沟槽,3680项机器设备,35项电子设备,1项信息系统,4项发明专利及相关存货。上述资产地处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均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亦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得情形。
标的资产包中涉及负债最重要的包含:经确认对相应供应商的应付款项108,886.44万元,及被转移员工的应付职工薪酬和离职人员福利(长期应付薪酬)。
上述标的资产包不存在被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占用资金、为其做担保等情形。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球团、烧结厂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1-6月专项审计报告》(致同专字[2022]第110C014321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标的资产包资产总额224,728.89万元,负债118,913.86万元,净资产105,815.03万元;2022年1-6月营业收入590,570.31万元,净利润3,412.06万元。
根据中联资产评定估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拟向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转让球烧业务净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2]第3170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标的资产包做评估得到评估值为130,032.58万元。首钢集团已同意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做评估,得到标的资产包的评估值为130,032.58万元。首钢集团已同意对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进行备案。
基于上述评估结果,交易各方确认本次交易最终价格为130,032.58万元。
标的资产包的最终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资产评定估计报告所载评估值为依据确定。根据《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标的资产包的评估值为130,032.58万元。基于前述《评估报告》所载的标的资产包评估值,标的资产包的最终交易价格为130,032.58万元。
迁钢公司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向矿业公司支付本次收购价款的50%;在协议约定的交割审计完成后以现金方式支付本次收购价款剩余的50%(即第二期收购价款),但最迟不允许超出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前支付剩余的50%(即第二期收购价款)。第二期收购价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支付延期付款期间(自首期收购价款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第二期收购价款实际支付日,一年按365天计)的利息,该等利息应当与第二期收购价款同时支付给矿业公司。
本次收购的交割日为2022年11月30日。于交割日前及交割日当日,标的资产包的相关权利、义务、风险、损失等由甲方享有和承担;自交割日次日起,标的资产包的相关权利、义务、风险、损失等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甲乙双方将积极努力配合,确保球烧资产的各项标的资产与标的负债于交割日当日均处于可交割过户及/或交付状态。于交割日当日,矿业公司应向迁钢公司交付相关在建工程的立项/备案文件、报建手续文件、档案记录等文件,交付相关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沟槽的建设文件、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的说明书、操作手册及操作、保养和维修的记录等文件材料,交付信息系统的开发文件、管理账号及密钥以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完成相关存货的清点及移交,完成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管道沟槽、机器设备及电子设备的盘点,并签署相关交接清单。就标的资产包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及发明专利,各方将在交割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办理完毕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至交割日(2022年11月30日)的期间为本次收购的过渡期。
公司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于本次收购交割日后的合理期限内,对标的资产包在过渡期内的净损益进行交割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标的资产包在过渡期内因正常运营而产生的盈利及增加的净资产、以及产生的亏损及减少的净资产,均归乙方所有和承担。
1.为保证球烧工序的正常运行,迁钢公司将自2022年12月1日起向矿业公司租赁其现有的球团一系列焙烧机及对应的构筑物、大石河总降等相关设备设施及构筑物,有关该等租赁的具体期限、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使用方式等细节,双方将另行签订租赁协议进行约定。
就球烧生产所需用水,将由矿业公司继续按球烧业务现有取水许可证照所载要求取水并供应给球烧业务使用,双方将就此签署供水协议。
迁钢公司需矿业企业来提供与球烧工序相关的仓储服务、厂区内运输服务,同时迁钢公司需自矿业公司处采购精矿粉,并需矿业公司许可迁钢公司使用部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迁钢公司与矿业公司及其他相关方将就前述服务、精矿粉购销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事宜另行签署相关具体协议。
2.甲方同意,如因球烧资产在交割日前存在的瑕疵、未披露事项等事宜导致乙方未来需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或遭受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和间接损失或支出,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将等同于损失与支出的金额作为补偿款支付给乙方。
3.本次收购已经首钢股份的内部决策机构按照其公司章程及相应上市规则审议通过。
(一)根据球烧资产有关人员职代会专项会议审议通过的《球烧资产有关人员转移工作方案》,各方同意,自交割日次日起,与球烧业务相关的全部在册职工的劳动关系由矿业公司转移至迁钢公司;与球烧业务相关的退休人员的管理关系由矿业公司转移至迁钢公司,该等退休人员的福利费用由迁钢公司承担。
(二)有关本次收购完成后新产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公告之“五、关联交易协议(《资产收购协议》)的主要内容一一(五)其他重大事项”部分内容。
为履行首钢集团在2014年首钢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承诺,切实减少首钢股份与首钢集团的关联交易,加强首钢股份全工序协同,提高总实力,迁钢公司拟以现金方式购买矿业公司所持有的球烧资产。
本次关联交易完成后,将大大降低首钢股份与首钢集团的关联交易,公司的钢铁生产工艺流程将更趋完善,有助于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盈利能力。
2022年1-9月,公司与首钢集团及其子公司累计发生除本次关联交易以外的日常关联采购3,914,970万元,关联销售269,116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叶林、顾文贤、刘燊、彭锋对该关联交易事项做了事前审核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收购所涉及的相关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相关议案经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收购方案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收购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四)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首钢集团及矿业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次收购构成关联交易。
(五)本次收购已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及评估报告,相关中介机构均具有从事审计、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
(六)本次收购中,标的资产包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并经首钢集团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保证了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收购中各方拟签署的《资产收购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约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八)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收购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本次收购尚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收购相关事宜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收购具体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四)《首钢集团有限公司、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与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之资产收购协议》
(五)《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球团、烧结厂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1-6月专项审计报告》
(六)《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拟向首钢股份公司迁安钢铁公司转让球烧业务净资产项目资产评定估计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于2022年11月15日召开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事项通知如下: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和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的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能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2022年11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提案已于2022年10月27日经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2022年度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0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3.登记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68号首钢园首钢股份大楼(脱硫车间)五层。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室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1)登记。
(2)法人股东持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盖章)、公司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本人身份证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需持股东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及代理人身份证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电线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信函登记以收到地邮戳为准)。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能通过上述系统参加投票。参加互联网投票时涉及的具体操作内容详见附件2。
本人/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为授权委托人确认,本人/本公司因故不能参加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兹委托_________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959”,投票简称为“首钢投票”。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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