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2月3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湖碧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浦机关缉违字[2019]0428号)》。
当事人上海湖碧驰精密仪器有限公司托付DHL空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8日以C类快件方法向海关申报进口货样广告品项下塑料结构件61.35千克,商品编号39269010,总价FOB237.00美元,报关单号754。经海关查验发现,实践进口货品为验光机3台,商品编号应为9018500000。经查,上述实践进口货品的总价为FOB3000美元,与申报不符。
经海关核定,上述进口货品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26847元,应纳税款合计人民币4918.45元,当事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2621.53元。
以上行为由海关进境C类快件报关单证、进出境快件查验记载单、海关处理违背海关监管规则案子货品税款核定证明、海关查询笔录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则,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