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灌云县下车镇人民政府时间:2022-09-21[] 浏览次数:
现将《下车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己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6月29日省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暨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部署会及市县续会精神,根据省安委会印发的《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苏安〔2022〕10 号)、市安委会印发的《全市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连安〔2022〕11号)和县安委会印发的《全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落实“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大要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全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推动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省50项重点检查内容、市100个检查要点落地落实,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镇安全形势稳定和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下车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第一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各分管领导担任,牵头所分管重点行业领域组建百日攻坚行动各工作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安委办,办公室主任由镇安委办主任担任,负责全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
聚焦危化品、自建房、燃气、“两客一危一货”、消防、粉尘涉爆、建筑施工、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特定种类设备、电力等12个重点行业领域,成立12个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组,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具体分组安排及重点整治事项见附件。
全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各村和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抓好落实,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到11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日-7月15日)。根据镇安委会会议统一部署,各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的牵头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重点,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推进措施,确保上下联动、形成合力。针对制约或影响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明显问题进行安排部署。别的行业领域,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部署落实。
(二)集中攻坚阶段(7月16日-11月15日)。各村、各重点行业领域百日攻坚行动的牵头部门,根据各自区域范围、行业领域,对本辖区本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突出风险开展“全覆盖”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隐患,按照“一患一策”要求,对照整改标准,督办、销号,分类处置到位。镇安委办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对百日攻坚行动开展情况做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工作部署情况、企业(单位)自查自改情况、各行业部门排查检查情况、问题隐患整改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16日-30日)。各村、各行业领域责任部门总结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情况,及时报送镇安委会办公室。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和工作标准。各村、各部门、各相关的单位要逐步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源头治理、“条块结合”,结合实际制定方案,全方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再排查、再梳理,扫除死角盲区、遏制隐患新增。要从细从实落实“三个责任”,对标对表列出时间表、路线图,盯紧盯牢薄弱环节抓整改,确保高质量完成攻坚任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真落实关键举措和统筹推进。镇各重点领域百日攻坚行动工作组要认真落实市、县领导批示要求。各村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将百日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大检查活动统筹结合、一体化推进,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推动攻坚行动落地落实。
(三)从严开展督导检查和追责问责。镇纪委要将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安全生产督导的重点内容,加强对各村和行业部门履职情况的检查,要强化督查问效,督促快速推进各类问题隐患整改。对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走过场、问题整改不扎实的村、有关部门组织约谈警示,特别是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因问题解决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引发重大影响、酿成事故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着力强化宣传引导和信息报送。要充分的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落实有奖举报,定期曝光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强化震慑警示。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配齐配强专班力量,健全完善定期调度、信息报送和保密工作等制度,7月20日前,报送工作方案;每月月底报送月度总结和工作信息;11月20日前,全面总结百日攻坚行动,报送工作总结。镇纪委及时反馈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形成月度工作报告,于每月25日前报镇安委办。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2.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不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未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管理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
4.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爆炸危险场所未依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
5.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液氯钢瓶充装、电子级产品充装除外)。
6.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未明确关键工艺控制指标的。
7.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实施特殊作业前未办理审批手续或风险控制措施未落实的。
8.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既有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风险隐患,有几率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1.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向用户发放供气使用凭证;未及时将用户个人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2.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3.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七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4.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设施。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5.未开展灶管阀商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按时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1.“两客一危”企业在运营出发前未按规定进行驾驶员行前安全测评提示;未按时换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驾驶员。
2.客运站经营者未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制度(“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不相关的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标准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3.危险货物装货人未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严格落实“五必查”(分别是:车辆有没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驾驶人、押运人员有没有有效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等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所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运单载明的相一致;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等)。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瓶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硬质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7.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8.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能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1.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违反规律盲目压缩工期、压缩造价,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不力等问题。
2.实施工程单位抢赶工期、野蛮施工;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岗位清单、管理档案等不健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不到岗履职;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问题。
3.监理单位未履行相应职责;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岗履职;监理旁站检查不深入,监理资料造假;监理单位督促隐患整改不及时、跟踪不到位等问题。
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施工方案编制、审批、专家论证、验收和实施等未依规落实,实施工程的方案审查审批程序不合规、不完善。
5.基坑及支护、高边坡、高支模、脚手架、操作平台、塔机攀爬、临边洞口等存在高坠及坍塌风险部位安全保护措施不到位。
6.起重设备未进行产权备案、使用登记、安装告知、检测验收就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及起重吊装作业未按图纸、规范和方案施工等问题。
7.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具、用品未配备合格产品和正确使用等问题。
8.临时性建(构)筑物结构、钢(网)架结构安装、地下暗挖、有限空间作业、夜间施工、临时用电、易燃易爆品以及消防管理等安全措施未落实等问题。
9.夏季高温期间防暑降温措施落实不到位,针对雨季汛期及台风等强对流天气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非作业时间段安全管理落实不到位。
2.违反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在休渔期非法出海捕捞,特别是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
3.渔船未按最低配员标准配齐职务船员、雇佣无证船员和船员信息“人证不符”的,出海作业人员未按规定配备穿戴个人防护物品。
6.渔船违反无线电设备相关规定,北斗和AIS等设备一船多码、多船一码,擅自篡改、隐瞒和销毁相关数据。
4.船员申办单位利用虚假资历违规申办船员证书。在船工作人员证书不符合标准要求,在船船员存在违章操作行为。
5.航运企业不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属船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按规定向船籍港管理机构报告船舶事故险情等重大事项情况行为。
1.列入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和涉危化品企业重大风险功能区及危化品储罐区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和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安全阀失效、损坏或者配置不当,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2.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未落实隐患排查整治主体责任,未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气瓶,使用口袋码、通用码充装无条码气瓶,气瓶充装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3.公众聚集场所和居住小区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日常维护保养,轿厢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的,未张贴96333电梯应急救援标识,未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未按要求开展电梯制动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
5.电站锅炉范围内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未经定期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未按期开展内部检验的。
6.桥式、门式起重机械未加装限位装置和防脱钩装置,限位装置和防脱钩装置失效、损坏或者配置不当,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7.工矿企业、物流场所、批发商业市场等固定场(厂)区域内的叉车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未悬挂牌照、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期未检验使用,叉车安全带缺失、损坏、失效,作业人员未持证或者违章作业的。
1. 密室逃脱等新业态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消防设施不到位,存在人员密集、空间密闭、项目内容设置复杂,发生火灾事故后人员难以逃生的问题。
2.自建房经营文旅活动风险突出的,特别是城乡结合部、乡村众多营业棋牌室、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培训机构等自建民房,建筑、消防均未经验收,安全风险隐患突出的。
3.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违法招徕组织旅游团队的经营行为,特别是一些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的非法行为,租用黑车、黑导,车辆安全例检不到位,车辆线路未经审批,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的。
4.举办的大型文旅活动应急措施不到位,未经公安机关核发举办许可,未履行消防安全检查手续,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标志、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不到位等问题。
5.暑期及旅游旺季旅游安全管理问题。暑期为旅游旺季,外来游客量流动性加大,旅游交通安全、食品安全以及汛期安全问题突出,重点整治极端天气与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发布、风险提示和应对措施不到位,重点部位排查不彻底等问题。
1.“两票三制”制度执行不到位,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动火作业等特殊危险作业现场没有工作监护人和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危化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有一定的问题不及时整改。
2.外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质存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存在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资质挂靠等问题;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实施工程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未定时进行消防水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的试验、检修和维护工作,生产现场消防水系统、灭火器材和火灾报警系统未能处于完好状态;应急预案演练活动未正常规范开展;未结合季节特点,组织并且开展防台、防汛、防对流天气应急预案等演练活动。
4.涉核、涉铁路等重要输电线路通道危险源的排查和防控不到位。地区重要变电站周边、输电线路下存在违规施工作业,存在大中型施工机械碰线等外力破坏隐患,防控措施未落实到位。
5.电力线路通道保护范围内,存在超高树木种植,安全巡线不到位或树木修剪(砍伐)不及时;存在易漂浮物、驱鸟金属飘带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作的隐患。
6.违法违规占用变电站通道入口,存在乱挖乱建、车辆违停等影响运检、抢修作业人员正常进出变电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