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规范清扫积尘、危险化学品包装桶上未张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技术标签、违规上岗作业……27日,记者从泉州市丰泽区获悉,丰泽区应急管理局从今年来辖区发生的安全生产违法事件中摘选五个典型案例,从“违法经过、处罚依据和相关启示”等方面整理形成《丰泽区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汇编》并向外界通报,借以提醒、警示各企业、个体户,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自查自纠。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完整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022年4月25日上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某铁件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未建立粉尘清扫制度,未规范清扫积尘。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丰泽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5月19日对该加工厂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前面,是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举措。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2022年5月18日上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泉州市某雕塑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调漆间使用的油漆属于危险化学品,有一处电气设备设施(移动插座)不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丰泽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6日对泉州市某雕塑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针对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其喷涂车间、调漆车间应按照《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要求规范设置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2022年6月17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驻局专家,对辖区泉州市丰泽区某油漆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行所经营的四桶危险化学品(天那水、15kg/桶)包装桶上未张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技术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及《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天那水属于条目2828中常见品种第83的危险化学品,天那水在该商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裁量基准第一阶次的规定,丰泽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7月18日对泉州市丰泽区某油漆商行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可以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签是危险化学品在市场上流通的身份证,包括名称、危险特性、储存要求及应急处置方式等各方面内容,是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载体,关系到危险化学品在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要求,对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应急处置有着重要作用。
四、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对泉州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行刑衔接案
刑法修正案(十一)四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021年12月20日,丰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及驻局专家配合公安部门对辖区泉州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简易搭盖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仓库内储存有该公司表印环保油墨、凹版印刷油墨及白桶(无标签)等油墨共1829桶(18kg/桶),当事人未能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涉嫌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仓库及油墨等予以查封扣押。经过调查询问、危险性分析、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认定泉州市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油墨),向昆明某经贸有限公司销售油墨等危险化学品共计2.994吨,金额50000元;在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油墨(18kg/桶)合计2056桶约37吨,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其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场所的作业危险等级属于“高度危险,需要立即整改”,涉及甲类火灾危险性易燃液体的储存经营,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经营条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火灾危险性较高,如发生火灾事故,可能波及周边的建筑物,产生多米诺效应,造成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及刑法修正案(十一)四第三项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2月17日,泉州市丰泽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25日,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危险作业罪进行立案。2022年2月28日,本案办结。
有些企业和个人因法律意识淡薄,不了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存在侥幸心理,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并具有出现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的现实危险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一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022年5月24日上午,丰泽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泉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公司一电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作业),违规上岗作业。经过调查询问、法制审核,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丰泽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6月15日对泉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电工属于高危工种,从事电气操作、安装、维修等人员,必须取得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工作。这是对单位做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追究单位和作业人员安全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是企业招聘和录用的首要依据。电工证的全称就是特种作业上岗操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