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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体会官网曼联赞助商    发布时间:2024-02-25 02:58:58

  8月10日,市档案馆馆长程勇同志主持馆务会会前学法。成员们一同学习了《习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中“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专题。并表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习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唯一正确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8月8日,大兴区生态环境局干部代表20余人到区人民法院现场“零距离”观看一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庭审,“沉浸式”接受法治教育。本次活动通过现场旁听的方式,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面对面感受法律威严。

  8月8日上午,平谷法院在平谷金海湖景区举行了司法护青绿·游湖览新知——“法治环保号”游艇首发暨全市首家“水上普法驿站”启动仪式。

  据悉,平谷法院将北京市唯一的锂电池新能源环保双层游艇创新改造升级为“法治环保号”,于金海湖景区设立北京市首个“水上普法驿站”,开通了一条“水上”普法专线。

  8月2日,北京市委网信办联合北京市法学会、经开区工委宣传文化部,在信创园红帆长廊举办了“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暨“网络普法宣讲+政策宣讲”信创园专场。

  “8·8”海关法治宣传日前夕,北京海关联合管庄乡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公交总队举办了暑期送法进社区活动,100余名辖区居民、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到场参会。身穿制服的海关关员个个都忙碌着:有的给居民们递发宣传材料;有的向居民科普法律常识;有的则耐心地给社区工作人员讲解行李通关的相关知识......

  由北京共青团主办,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承办的“法润童心·护航成长”暑期普法自护营于8月13日正式开营,本次普法自护营将举办两期,400名来自全市各区的青少年将参加本次活动。

  本次暑期普法自护营设计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解读、青少年被害预防策略、急救技能培训、普法自护宣传海报设计、普法自护小先锋宣誓等环节,力图让营员在各项活动中学习到丰富知识。

  8月11日下午,由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共同举办的“体育运动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国家游泳中心举行。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用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讲述了未成年人参与游泳项目时发生的侵害事件,结合案情进行释法说理,详细的介绍了如何防范侵害事件的发生,以及如何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反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防范为主、惩防结合,先发制敌、保持主动,统筹协调、整体防控的原则。

  第四条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区反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反工作规划、预案、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指挥对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组织并且开展反宣传教育,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监督反工作责任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市、区反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在本行业系统、本单位履行下列反工作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将反工作列入工作规划,建立完整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三)开展反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相关的单位落实反法律、法规、政策;

  (四)制定并推动落实反工作标准、规范、措施、预案等,指导、督促相关的单位开展反工作;

  (五)定期向同级反工作领导机构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反工作情况;

  第七条市、区反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反工作责任制有关要求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建立完善联动配合机制,做好反工作。

  第八条市反工作领导机构对其成员单位以及区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反工作职责的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市反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在京中央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驻京部队等建立对接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家反工作领导机构请示报告。

  第十条本市在国家反工作领导机构的指导下,建立反工作跨行政区域合作机制,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工作沟通与合作,推动建立数据资源共享、情报信息互通、应对处置联动的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增强反工作实效。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建立健全反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本市构建首都功能核心区等重点地区的一体化防控工作体系,落实反安全防范工作措施,加强智能防控系统建设,整合力量资源,开展常态化巡控,防范、化解涉恐风险隐患,强化日常基础工作,完善应急响应处置机制,确保重点地区安全。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防范的重点目标,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制度、措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有关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配备必要的安保力量,开展日常巡逻、保卫、检查等;

  (四)建立反安全防范工作档案,并按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基础信息数据、重要动态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要求落实安全防范和处置措施;

  第十四条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和重要时间节点,根据反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各区人民政府提升安全防范等级,组织人员对主要道路、交通枢纽、城市公共区域的重点部位加强巡逻、值守,设置防爆设备,采取安全检查等措施,及时发现、处置安全风险隐患。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强化基础摸排,开展反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有关单位理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采取相应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危险化学品等发生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失的情形。

  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监督有关单位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加强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本市水利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厂等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落实反安全防范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分层级制定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重点部位区域值守巡查,配备防护设备物资,安装入侵报警和水质监测等系统,及时发现处置隐患问题。

  第十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应当依法落实反安全防范措施,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选择具有保安资质的单位具体实施安全检查,并对安全检查单位进行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整改。

  安全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进入轨道交通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十八条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省际客运班车应当在起讫地客运站点、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场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出入本市省际客运站点、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机动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并如实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车辆用途、租赁时间等;开展自助取还车业务的,应当采用技术手段确认实际取车人与承租人身份一致。

  第二十条加油站应当按照规定落实散装汽油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对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或者个人身份进行查验,如实记录购买数量、用途等;对未按照规定登记、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散装汽油。

  第二十一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保证产品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具备有效接入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在飞行过程中自动发送识别信息等功能,在产品外包装显著位置标明守法运行要求和风险警示。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生产者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依法提供唯一产品识别码、实时飞行信息和所有者等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有关调查工作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三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发生出售、转让、损毁、报废、丢失或者被盗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空域内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严格执行国家空域管理和飞行要求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得非法破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控制信息系统,解除安全限制。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利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行为的,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术防控、扣押有关物品、责令停止飞行、查封违法活动场所等紧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对住宿人员身份进行查验,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住宿。

  第二十七条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和登记,按照规定对寄递物品采取过机安检、开封验视等安全防范措施,并登记物品信息。

  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在寄递物品处理场所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安排具备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从外埠进入本市的寄递物品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八条即时递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落实递送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在揽收时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对递送物品进行验视,并登记物品信息。递送物品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提供商品销售或者住宿、即时递送、机动车租赁等信息服务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与协助。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在履行反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条本市统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和安全,提高安全治理能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区反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根据反工作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动态,加强风险监测。

  第三十一条交通运输、物流寄递、保安服务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生产经营者建立完善反防范制度,做好反安全防范工作,宣传、普及防范和应对知识。

  第三十二条市反工作领导机构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全市反情报信息工作。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反情报信息搜集工作,按照市反工作领导机构的要求报送涉嫌活动的信息、线索,并协助开展调查。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托群众力量建立基层情报网络,畅通情报信息报送渠道;对群众力量开展必要的培训,提高基层发现涉恐线索和可疑情况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发现恐怖事件或者疑似恐怖事件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动就近警力开展先期处置和救援工作,视情况采取封控现场、疏散群众、抢救伤员、排查检查等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向反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在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前,事发现场所在地的单位、基层组织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安置现场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市反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并明确适用时间和空间范围,向社会公布:

  (三)中止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四)中止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传染病病原体等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组织专门力量加强社会防控;

  第三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检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长途客运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客运场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小微型客车租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承租人提供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加油站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即时递送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市园林绿化局首次发布森林防火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包括吸烟、烧树叶、违法施工、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烧纸等具有典型性的违法行为。

  2020年4月2日,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检查发现,唐某某在一级森林防火区——某村村南自家自留地内吸烟,丢弃烟头引燃杂草,过火面积15平方米,无林木损失。

  森林防火期内,唐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内吸烟引燃杂草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对唐某某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当前,森林防火形势日趋严峻,森林防火区吸烟、烧荒燎地边、上坟烧纸等现象时有发生。为了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示大家牢固树立全年森林防火的意识,凡是被北京市纳入森林防火区的,一律严禁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施放孔明灯、烧香、烧纸、烧烤、驴友野炊等用火行为。

  2022年5月17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接举报,反映某村村民武某某在怀柔区庙城镇某山庄南侧焚烧树叶,引起火情,怀柔区消防救援支队赶赴现场灭火。

  2022年5月19日,怀柔区消防救援支队对武某某先行处以300元罚款。森林防火期内,武某某在森林防火区内焚烧树叶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2022年6月17日,怀柔区园林绿化局对武某某给予警告。

  在森林防火区内,烧荒、烧秸秆、烧树叶、燎地边、焚烧垃圾等行为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均属于违法行为。过火面积达30亩的,构成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提高森林防火责任意识,坚决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2017年12月15日,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门头沟区永定镇有人施工作业用火。经查,任某某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期内,多次指派工人在一级森林防火区——门头沟区永定镇王村月严寺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任某某未经批准,多次指派工人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门头沟区园林绿化局对任某某给予警告并处900元的罚款。

  雇佣人要树立正确的用工理念,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焊接和切割作业,保障被雇佣人的合法权益;被雇佣人也应当主动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避免构成共同违法。

  园林绿化部门可以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等野外用火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违法主体为个人,最高面临3000元罚款,如果违法主体为单位,最高面临5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将面临牢狱之灾。

  海淀区园林绿化局经查,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张某某虽然与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但是,张某某在其所承租的一级森林防火区林地内未根据相关要求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包括未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未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未明确森林防火责任人、未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虽未造成后果,但存在较大森林火灾隐患。

  张某某的行为,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海淀区园林绿化局对张某某给予1500元罚款。

  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责任,落实火灾防控措施,强化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根据要求配备足够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定期开展森林防火检查,消除森林火灾隐患,杜绝森林火灾的发生。

  2020年4月2日,房山区园林绿化局接到举报,反映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村有人烧纸。经查,赵某某擅自在房山区大安山乡瞧煤涧村森林防火区内上坟烧纸,引发火情,过火面积约4.7亩,无林木损失。

  赵某某祭祀烧纸引发火情,违反《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房山区园林绿化局对赵某某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在森林防火区内烧纸属于擅自野外用火行为,会面临处罚。清明节期间正值本市森林高火险期,请广大市民上山扫墓时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和法规,严禁携带火种上山,摒弃烧纸、焚香、点烛等传统习俗,提倡鲜花祭奠、植树祭奠等文明祭祀活动,以献一束花、种一棵树、清扫墓碑等方式纪念先人,积极营造文明祭祀氛围。届时,各级执法部门将紧盯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加大巡查检查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野外用火行为。

  1.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及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职案

  2023年5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作为负有责任的单位发生一般特种设备事故的行为,作出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陈某某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罚款9.396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涉事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该单位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对本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另查,陈某某任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负有领导责任,未依法履行职责。

  巨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责任必须警钟长鸣,电梯维保单位要严格落实技术服务责任,严格按照法律和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将电梯维保到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查此类违法行为,督促电梯使用和维护保养单位增强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2023年3月7日,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田某销售质量不合格柴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25元并处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没有柴油零售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及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移动加油车的方式售卖-10号柴油,供工地铲车、钩机等柴油机械使用。经鉴定,涉案柴油闭杯闪点小于60℃且十六烷值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涉案车用柴油闭杯闪点小于60℃,属于危险化学品,存在引发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当事人为牟取私利,罔顾法律法规私自储存经营柴油,不仅对自身安全产生隐患,还对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保持对此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打高压态势,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3.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八达通家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2月28日,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八达通家电动车商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没收电动自行车9辆、违法所得380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销售的1款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拼改装,加装轮毂、前搁脚、工具斗,对销售的两款电动自行车安装自行购进的电池,导致上述电动自行车与车辆产品合格证中认证的车辆不一致。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车自行车作为百姓日常的出行工具,在非法拼装、改装后,不仅车重会远远超标,速度也接近于燃油摩托车,将大大增加行驶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的查处,旨在进一步加强源头管理,从根源上杜绝不合格车辆销售,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把好车辆上路“第一关”,消除交通风险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2023年4月15日,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某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且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的行为,作出没收电动三轮车65辆、罚款2.608万元行政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发现当事人在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鑫胜途”“展丰”“双龙”“京豹”等品牌电动三轮车共65辆,查询《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上述车辆为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且其中16辆经国家摩托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天津)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一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车辆产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重大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案起到了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作用,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现象,对不法分子形成有力震慑。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三轮车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出行安全。

  5.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30日,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北京博闻万通建材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并处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经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其标志、热负荷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依据《2022年北京市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气灶具及其配件产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和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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